张厚军律师亲办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无责方的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赔偿
来源:张厚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7
浏览量:1563

贵州省黔两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黔民初字第364

原告刘X,男,1 9 6 692 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现住贵州省毕节麻园路烟厂宿舍36-2-4 01号。

委托代理人张厚*,男,系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X,男,1 9 7 25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村第2组。
被告贵州省黔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西**司)。

地址:黔西县*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红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X,系贵州省黔西交**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X,系贵州省黔西交**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樊X,男,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公司(以下简称黔西支公司)。
地址:黔西县**249号。 负责人何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X,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权警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1xx公司)。
地址:贵阳市**大厦28楼。负责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授权。
原告刘X与被告何X、黔西**司、黔西支公司及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2
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被告何X、黔西**司、黔西支公司及xx公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
 20111101120分,被告何X驾驶的贵F03572号大型普通客车从黔西往贵阳方向行驶,行至贵毕公路52KM+4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刘X驾驶的贵F***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又与对向行驶的由贺XX驾驶的贵A***7号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贵A***7号车乘车人王*经抢救无效死亡,贵A***7号车驾驶入贺XX、贵F***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刘X及乘车入潘XX受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修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刘X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何X承担主要责任,潘XX、贺XX、王X无责。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诉请刚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52000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质证:

1、原告刘X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肇事车辆强制保险单,用以证明本案中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责任划分和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同时由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122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何X及黔西**司按过错比例承担;

3、修文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及处方笺,用以证明原告受伤后先在修文县人民医院作包扎处理;

4**解放*第四十四医院住院病历,用以证明原告受伤后在**解放*第四十四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

5、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第11-2646号鉴定书,用以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等级分别为九级和十级且丧失劳动能力21%,应按此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6、医药发票,用以证明原告受伤后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为106665.04元;

7、鉴定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作伤残鉴定的鉴定费为700元;

8、车辆救援作业单及拖车费发票,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修文路政大队救援拖车费为400元;

9、车检费,用以证明原告支付了贵F***0号车的检测费200元;

10、杨X汽车修理结算清单,用以证明贵F***0号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后的修理费为16274元;

11、原告父母的户口簿,用以证明原告父母的身份情况及基本情况;

12、七星关区生机镇联舍村委会证明,用以证明原告应承担其父母50%的赡养费;

13**解放*第四十四医院住院病历,用以证明原告在**解放*第四十四医院作二次手术的事实;

14、医药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作二次手术所支付的医药费为79 679. 58元;

15、毕节市人民医院、毕节燕氏骨科医院及七星关区人是医院的相关发票,用以证明原告受伤后分别在上列三医院作身体检查的费用为502. 50元。

被告何X辩称:请法院按法律规定处理,我该承担多大赔偿责任我就承担多大责任。

被告何X在举证期限内末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黔西**司辩称:贵F03572号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在保险期限内,且我方承担次要责任,保险足够赔偿,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黔西**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证明,用以证明其主体适格;

2、保险单复印件两份,用以证明贵F3572号车向向黔西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责任险;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用以证明贵F03572号车驾驶入何X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4、赔偿调解书及收条,用以证明贵F03572号车承包人刘木海已向在本次事故中贵A***7号车乘车人王*(死者)的家属支付了164100元赔偿金:

5、贵F***0号车拖车费发票,用以证明黔西**司已支付了贵F***0号车400元的拖车费。

被告黔西支公司辩称:贵F03572号车在我公司投保属实,因该车承包人已赔付16万多元给死者家属,故其他赔偿项目只能在商业险中按责任比例分担。

被告黔西支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xx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内按原则赔付,该我公司赔偿的,我方尽力赔偿。

被告xx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本院提交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资格证明,用以证明该单位系合法机构,在本案中诉讼主体适格。

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2011)修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原告刘X已为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了刑事责任。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被告黔西支公司、黔西**司、何Xxx公司一致认为第910无任何单位印章,故对其真实性有疑问,无证据效力,不能作证据使用。对第13组证据有异议,因无三医院的的相关材料予以印证。被告**司还否认第25组证据的证明目的。被告何Xxx公司的质证意见与被告黔西支公司的质证窟一致。原告刘X否认被告黔西**司提交的第4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对第5组证据有意见。其余各方当事人对被告黔西**司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对被告二保险公司所举证据各方当事人也均无异议。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认证,除原告刘X所举的第910组证据因未加盖任何单位印章,也无相关单位对受损车辆(贵F***0号车)的定损结论,也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实,故不予采信。对原、被告各方当事人所举互无异议的相关证据因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的客观事实相符,能相互印证,本院应予采信,可作本案的定案依据。

结合本案原、被告的诉辩请求,第三入的陈述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

1、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

2、如何计算本案的赔偿计算标准;

经审理查明:20111101120分,被告何X驾驶的贵F03572号大型普通客车从黔西往贵阳方向行驶,行至贵毕公路52KM+4 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驾驶入刘X驾驶的贵F***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又与对向行驶的由贺XX驾驶的贵A***7芍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贵AFJD627号车乘车人王*经抢救无效死亡,贵A***7号车驾驶入贺XX、贵F***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刘X及乘车人潘XX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修文县交警公交认字【2011】第5 2 013232011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X为此交通事故已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处以刑罚。被告何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潘家会、贺XX、王*无责。另贵F03572号车车主为被告黔西**司,该车已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公司投保,险种为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责任险,其中商业险限额为50万元。两险种保险期限均自20101027日起至20111026日止;贵A***7号车已向xx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01215日起至20111214日止。

另查明原告刘X系七星关区(原毕节市)城镇居民,其出生日期为1966928日。事故发生后原告刘X住院治疗4 3天,支付医疗费共计115638.22元。原告所受伤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和十级伤残。至定残前一天即2011107日原告误工267天。贵F03572号车方经交警部门调解向死者王*家属赔付因王*死亡的各种损失164000元,此款后已经贵F03572号车方向本车及贵A***7号车两车对应的保险公司在其各自的交强险限额内作了理赔。贵州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495.01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1458/年。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存机?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11101120分,被告何X驾驶的贵F03572号大型普通客车从黔西往贵阳方向行驶,行至贵毕公路2KM+4 0 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驾驶入刘X驾驶的贵F***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又与对向行驶的由贺XX驾驶的贵A***7号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致贵A***7号车乘车人王*经抢救无效死亡,贵A***7号车驾驶入贺XX、贵F***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刘X及乘车人潘家会受伤。该事故经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刘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何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潘家会、贺XX、王*无责。各赔偿责任主体依法应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原告刘X应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被告何X承担本次事故3J%的赔偿责任。贵F03572号车车主为被告黔西**司,该车已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公司投保,险种为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责任险,两险种保险期限均自20101027日起至20111026日止;贵A***7号车已向xx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01215日起至20111214日止。故被告何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黔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承担。贵F***0号车及贵F03572号车两车对应的保险公司也应在其各自的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付。但因F***0号车及贵F03572号车的交强险已对死者王*家属及伤者贺XX作了赔付。故现原告应获得的赔偿只能在贵A***7号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再依法按责任比例分担。对原告修理费、车检费、拖车费的诉请,因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法不予支持。对其营养费、抚养对象生活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其已计入残疾赔偿金,故不再另行计赔。对其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及伤残等级鉴定费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交通费及食宿费的请求虽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两笔费用的数额,但原告在处理此次事故的过程中必然要产生一定的交通费和食宿费,这两笔费用可酌定为2000元。综上所述,原告应获得的赔偿为:残疾赔偿金【16495.01×20×40%×(20%+1%)=27711.62+医疗费115638.22+误工费31458÷12/30×267=23331.35+护理费31458÷12÷30×43=3757.48+住院伙食补助费30×43=1290+交通食宿费2000+伤残鉴定费700元】=174428.67元。对原告应获得赔偿总额,被告xx公司在贵A***7号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刘X应赔付的医疗费仅有10000元,故被告xx公司在贵A***7号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只能赔偿【174428.67-(115638.22-10000) =68790.45元。剩余】105638.22元医疗费由被告黔西支公司在贵F03572号车的三责险内予以赔付】105638.22×30%=31691.45元’剩余】105638.22×70%=73946.77元医疗费由原告刘X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笫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及《机动牟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贵A***7号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刘X各项损失68790.45元;

二、被告**财产保隧。股份有限公司黔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贵FO z572号车的三责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刘X医疗费31691.45元。

三、驳回原告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40元,被告xx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支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天宝

审判员:张光辉

审判员:闫继月

O一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张怀俊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黔民初字第364

本院于2 0 1 288日对原告刘X与被告何X、贵州省黔西交**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 2012)黔民初字第364号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 2012)黔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10行“被告贵州省黔西**有限公司”应为“贵州省黔西交**有限公司”第1页第1819行“委托代理入樊健,男,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应删除。第9页第1011行“残疾赔偿金【16495.0 l×20×40%×(20%+1%)=27711.62元”应为“【残疾赔偿金16495. 01×20×60%×( 20%+1%)=41567.43元”第914行“174 428.67”应为188284.48元”。第9页第18行“174428.67-(115 638.22-10000);68790.45元”应为“188284. 48-(115 638. 22-10 000) =82646.26元”。第10贾第7行“原告刘X各项损失68790.45元”应为“原告刘X各项损失82646.26元”。

审判长:马天宝

审判员:张光辉

审判员:闫继月

O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怀俊

 

以上内容由张厚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厚军律师咨询。
张厚军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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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厚军
  • 执业律所:
    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2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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